婚禮后雙方一同生活但一直未領證,沒多久劉某懷孕,次月被診斷出乳腺腫瘤并選擇人工流產,父母拿出了4萬元為其治病。后雙方感情破裂,胡某要求劉某返還婚禮前合計約14.7萬的各項禮金,劉某不同意該數額,遭胡某起訴至商水縣人民法院,胡某請求法院判令婚約無效,劉某返還其14.7萬余元禮金。
一審法院認為,婚禮前,胡某給予被告彩禮共18萬,雙方未登記結婚但舉辦了婚禮并且共同生活,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案件,如果是未辦理結婚手續的、辦理但未共同生活的、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幾種情況,應當予以支持;如果是未登記但同居生活給付了彩禮的,則視共同生活時間和子女生育狀況而定。
本案中原被告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兩月有余,雙方不愿存續婚約關系,即贈與彩禮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,被告劉某應酌情返還相關款項。 對于原告主張中的酒錢、禮品錢、給劉某弟弟的壓歲錢等,法院認定為贈與性質,這部分的返還請求不予支持;劉某父母在婚禮后給予其治療費4萬元,屬于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,抵扣彩禮4萬、另外婚禮時劉某父母拿出壓箱禮錢2萬,也應抵扣。 結合兩人的同居時間,及劉某懷孕流產的情況,法院酌定其返還剩余12萬彩禮的35%,即4.2萬元。 被告劉某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,要求改判返還彩禮款為18800元,理由是胡某說的上車禮10000元不存在,見面禮6000元也不存在,第一次給付的彩禮款76000元實際為66000元;且雙方實際同居了六個月,根據《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意見》第7款第2條,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,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%;同時,因男方有過錯致女方流產,返還的數額可再減少30%,故按20%計算,返還彩禮款最多為為18800元。劉某對此請出證人孫某作證,法院二審認為,上訴人提交的孫某的證人證言,被上訴人胡某不予認可,且系上訴人近親屬和孤立證言,而上訴人關于其主張又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,本院認為僅憑孫某的證人證言,達不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。 關于上訴人提交的檢查報告單,對于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,但僅憑該檢查報告單,無法認定劉某2所患乳腺腫瘤系因胡某過錯所導致,且無法證明該癥系劉某2與胡某同居期間所患。綜上,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一致。一審法院綜合本案事實判決返還被上訴人胡某彩禮款42000元并不失當。另,如上訴人劉某2認為,其所患乳腺腫瘤系因胡某導致,可依法定程序另行向對胡某主張權利。因此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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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沒領證,你們不屬于合法夫妻,所以不存在什么離婚不離婚 第二,你們現在同居更具法律規定,不屬于非法同居。 第三,青春損失費沒有明文規定,他問你要你就給啊。 第四,女方出走是什么意思,她為什么要出走,他出走了你怎么反過來不問她拿青春損失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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